国际合作部留学生办公室

中文版 English 如何到达 友情链接
首 页 > 奖学金 > 奖学金信息 > 申请信息 > 正文 >

2007年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办法

发布日期:2007-04-16 00:00:00

为鼓励和资助在华本科或本科以上应届毕业,学业优秀,品行良好,并已被录取于2007年9月起攻读高一级(研究生)学历的外国留学生,激励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刻苦学习,完成学业,中国教育部设立“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其它管理工作。

一、招生类别及奖学金期限
1、硕士研究生(含在读):1 - 3年;
2、博士研究生(含在读):1 - 4年。

二、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1、如申请人在已就读学校继续深造,须通过就读学校推荐,向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2、如申请人从已就读学校毕业并报考它校继续深造,须先向录取学校提出申请,由录取学校负责向申请人毕业学校索取相关资料,经录取学校推荐,向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3、中国教育部授权可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高等学校以外学校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的申请,留学基金委暂不受理。
4、申请时间截止为2007年5月25日

三、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须为已在华就读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或者应届本科以上毕业、被录取升读高一级学位的外国留学生,身体健康;
2、申请人须是在学期间各科成绩优异、品学兼优;
3、攻读硕士学位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攻读博士学位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奖学金内容、标准

全额奖学金: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生活费、门诊医疗费和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1、奖学金生活费由学生所在学校按月发给学生本人,标准为(人民币/月):
硕士研究生:1,100元(人民币)
博士研究生:1,400元(人民币)
2、门诊医疗费是指:学生在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就医的日常门诊费用。学生本人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3、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是指:由中国教育部为在华奖学金生所投付的医疗综合保险。学生因大病住院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所支付的费用,学生所在学校可持费用收据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其有关赔付条款,要求其赔付相关费用。
4、原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提供国际旅费的学生如获该项奖学金继续在华学习,国际旅费将延长至学习结束时一次性提供,在华期间如因故回国,国际旅费等一切费用自理。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为一式四份):

1、《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点击下载),申请表可从学校领取,亦可从留学基金委网站上下载打印:http://www.csc.edu.cn);
2、本科或硕士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或最高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如申请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需提供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3、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研究生在读证明(如申请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需提供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4、在中国高等学校学习期间成绩单;
5、学习计划(需写明对所学专业的认识及继续就读的学习计划;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不少于1000字;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不少于2000字);
6、在学校期间所发表过的文章或学术成果等;
7、申请人就读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推荐信;两封导师或任课教师或班主任的推荐信;
8、申请人所属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同意申请人申请该项奖学金并说明未将其纳入两国政府互换奖学金计划名额的官方照会。

上述申请材料请于2006年5月25日前交国际合作部留学生办公室林百学老师(勺园3--108),由留办统一上报。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申请。

六、录取及通知

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评选,并于7月底前将《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批准书》下达学校,由留学生办公室转交申请人。

七、其他

1、凡获“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者,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奖学金期限不予延长;
2、凡获“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者在华学习期间,需参加由留学基金委组织的每年一度的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3、获“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因故不能在华继续深造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八、联系方式

地址:100871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留学生办公室 勺园3-108
联系人:林百学
电话:10-62757463
传真:10-62751233
E-mail: baixue@pku.edu.cn
网址:Http://www.oir.pku.edu.cn

上一条:2008年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办法 下一条:申请06年度北京市外国学生与学者奖学金通知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