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外籍人员及用人单位的资质管理
(一)外籍人员来京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年龄在18-60周岁;
2.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外籍教师应具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语言教师除外);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来京承担急需紧缺工种关键技术工艺研发任务的高级技能人才应具有国外技术资格认证;
3.有确定的用人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4.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从事的工作不得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及工作经历年限限制。自2014年10月31日起,新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证件的外籍教师,在学前幼教机构、中小学、国际学校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从事语言教学的,如未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当取得国际通行的语言教学资格证书。
(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包括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须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北京地区已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名单。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须在本单位公共区域和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二、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好外籍人员管理服务的主体责任
(一)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聘用外籍人员,与所聘外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保障其薪酬福利、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确保所聘外籍人员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用人单位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绩效考核、薪酬福利、安全防范和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为所聘外籍人员建立包括劳动合同、有效护照和工作证件复印件、有效临时住宿登记单、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日常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内容的工作档案;加强对外籍人员住宿登记管理,督促在旅馆以外的其它住所居住或住宿的外籍人员,依法在入住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指定专人担任外籍人员工作事务专办员,专人履责,具体承担所聘外籍人员的手续办理、管理服务等工作,并保持专办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用人单位应建立外事应急预案,如所聘外籍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医疗卫生事故、经济安全事件以及其它突发情况,用人单位应启动外事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区县和市级人力社保(外专)、外事、公安、教育等部门,不得隐瞒、缓报和谎报。
三、加强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的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为所聘外籍人员及时办理工作证件的申请、变更、延期、注销等手续。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申请注销所聘外籍人员工作证件。
(二)外籍人员擅自离职,超过15日未能取得联系的,用人单位应在公开媒体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仍未取得联系的,用人单位应向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提交证件注销书面申请;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在其官方网站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外籍人员本人未提出异议的,注销其工作证件。
(三)用人单位与所聘外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其工作证件即行失效。需要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证件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工作证件延期手续。
(四)外籍人员所持签证证件、工作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的,或单位登记信息、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挂失、补换发或变更手续。
四、积极搭建外籍人员聘用公共服务平台
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牵头,积极开发境外高端人才资源,搭建全市外籍人员聘用供需信息平台,面向符合资质条件、有志来京工作的外籍人员,提供岗位信息、简历发布、就业政策等公共服务;定期组织对全市聘用单位开展包括国情、市情、出入境、签证居留、教育教学等内容的培训。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上旬向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报送下一年度外籍人员需求计划。
五、加强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会同相关单位成立联合工作机制,动态会商外籍人员在出入境、证件办理、居留等方面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建立用人单位信用管理体系和外籍人员个人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外籍人员聘用工作的考核监督,对于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考核结果与年检相挂钩,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资料。对出现管理疏漏、侵犯外籍员工权益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督促整改,强化管理。
(二)对于外籍人员非法就业、介绍外籍人员非法就业,以及非法聘用外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人力社保部门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于拒绝人力社保部门检查工作证件、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工作期限的外籍人员,以及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工作证件、资格证书的外籍人员和用人单位,由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处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