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及《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照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北京市及海淀区有关部门近期开展的“文明交通行动”要求各高校要严格禁止非法摩托车和电动车进入校园行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经征求部分师生意见,决定自2011年5月9日起禁止无牌照电动车进入校园行驶,发现在校园内骑乘无牌照电动车且在劝告出校无效的情况下将予以查扣。请相关单位和师生尽快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允许登记的电动车进行登记并领取安装牌照。另,保卫部将联系海淀交管部门来我校现场办理电动车登记手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燕园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
北京大学保卫部
20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