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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宿登记”的重要提示

发布日期:2007-08-29 00:00:00

 

住在校外的同学,请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时办理住宿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有关“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请查看网页:http://www.fmprc.gov.cn/chn/lsfw/qzjj/fafg/t2676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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