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及相关费用
学费标准 (每人每学年 单位:元)
专业 类别 |
文科专业 |
理科专业 |
人民币 |
人民币 |
本科生 |
26,000 |
30,000 |
GVS1 |
/ |
/ |
GVS2 |
/ |
/ |
GVS3(学期进修项目) |
18,000人民币/学期 (汉语进修) 24,000人民币/学期 (专业进修) |
硕士研究生 |
29,000 |
33,000 |
高级进修生 |
30,000 |
34,000 |
博士研究生 |
32,000 |
40,000 |
研究学者 |
3,320元人民币/月 |
预科生 |
36,000元人民币 |
短期项目 |
4周 8,000元人民币 6周 10,000元人民币 8周 12,000元人民币 |
特殊项目:请参看具体项目的收费标准。 |
其它
1.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如果不能按期毕业,经批准可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学习期间,留学生经批准可减额交纳学费,减额后的学费称为延长学费。
延长学费的收取标准:全额学费标准的二分之一。
延长学费的申请程序:留学生须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享受延长学费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生效。
享受延长学费的条件:
■ 注册记录良好,停学记录不多于两个学期;
■ 已完成应修学分;
■ 已读满规定学制。
如不满足以上的条件,则仍需交纳全额学费。
交纳延长学费的留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享受在校留学生正常待遇。
交纳延长学费的留学生一般应在校外住宿。
本科留学生的学制为四年,在校学习期限允许延长至6年。在延长学习期间,如果每学期重修课程超过两门,须交纳全额学费;如果每学期重修课程在两门(含两门)以内,可以申请减额缴纳学费,数额是8,300元人民币/学年。
2.进修生延长手续费 人民币300元
3.进修生学习证明、成绩单、在学证明付费申请标准 10元×申请份数(首两份免费)
交纳学费规定
学习期限超过一学期而不足一学年者,学费按一学年标准交纳。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不足一学期者,学费按半学年标准交纳。
留学生应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交纳学费。新生应在报到时一次性付清一年的学费。
攻读学位的留学生经批准提前毕业,须按规定的学制年限交纳学费。
学费的交费截止日期为学校规定的在校生注册日的最后一天。
如果超过交费截止日期30天,仍没有足额交纳学费,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费规定
1.留学生学习期间经批准停学(休学),停学(休学)期间的学费不退,复学后可以延续使用。
2.关于退费的规定,参照校发[2005]147号文第二十六条执行。
凡退学费及住宿费者,交款人须交回原始收据,否则不予办理退款手续。
(一) 因个人原因退学者,须经就读院系审核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扣除学费的10%作为教育成本补偿费,其余退给本人。全额上缴学校。
(二) 开课后二个月内因故申请退学者,只退本学期学费的50%;超过两个月者,不退还本学期学费。
住宿费
住在校内留学生公寓(中关新园、勺园)的留学生,应按相关管理规定及时缴纳住宿费。拖欠房费,要取消住房资格。如果退房,住宿费结算至退还钥匙之日。
自行租住民宅的学生,也应及时缴清房屋租金,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