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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外国留学生办理居留证件加注实习的相关规定(非学位生适用)

发布日期:2019-11-06 15:31: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北京大学外国留学生从事校外实习活动,特出台此规定。

一、申请资格

1、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为一年的校级和院系级交换生留学生。

2、已持有学习类居留证件。

3、已完成第一学期学习,所修课程无不及格。考勤良好,累计缺勤不超过总学时的四分之一。

4、汉语进修生第二学期未同时选修专业课程。专业进修生第二学期所选修课程不低于6学分且不超过10学分。

5、申请人无品行不当,无违反校规校纪及留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未曾受到校纪处分;无违反中国法律行为,未曾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

6、申请人须征得派出学校项目办公室同意。

7、申请人已经取得相关企业或单位实习资格。

二、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至留学生办公室:

1)《北京大学外国留学生办理居留证件加注实习申请表》(点击下载);

2)实习企业或单位开具的实习证明或协议,并明确标注实习时间、地点和实习内容;

3)已获得派出学校同意的证明文件;

4)第二学期已选修课程课表。

2、审核通过者获得《北京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外实习同意函》。

3、留学生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交居留证件加注实习申请。

三、公安局办理加注实习所需材料

1、《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加盖留学生办公室和实习单位公章)

2、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3、《北京大学外国留学生实习同意函》

4、实习单位同意函(点击下载)

四、校外实习其他注意事项

1、实习期间不超过北京大学在校学习期限。每次实习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申请人变更实习单位后,必须重新办理居留证件加注手续。

3、如申请人在实习期间出现学业成绩明显下降、缺勤情况较多、违犯校规校纪和中国法律等情况,学校有权取消签证发放。

4、留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退学等学籍异动,必须按要求注销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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